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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寶,新集趕快來分享。
東吳大學林三欽老師,對釋字785後的救濟體系提出3+3的概念。
救濟程序標的上,區分為:
1.程序標的具行政處分屬性的事件,提復審、行政訴訟。
2.程序標的雖不具行政處分屬性,但由於其帶來的影響程度不小,仍可侵害人民權利,可提申訴、再申訴後,續提行政訴訟。
3.程序標的不具行政處分屬性,應響程度極為輕微,於申訴、再申訴後,不得續提行政訴訟。
建議保訓會及行政法院於受理案件時,採三階段判斷模式:
1.係爭程序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?
2.係爭非行政處分究竟係涉及「違法」或「不當」?
3.係爭行政處分或非行政處分事件,對當事人之侵害或影響是否顯屬輕微?
林三欽老師的主張是,保訓會在釋字785號做成後,還是用釋字243號的思維來界程序標的,採「二分法」會過度限縮,以「三分法」才有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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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字785號解釋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救濟